法治课|法律是如何界定网暴的?与正常的批评、维权有何区别?

11 阅读:1 2025-08-09 22:32:02 评论:0

河南周口市六院妇产科主任邵医生8月1日疑因不堪网暴长期侵扰坠楼身亡。家属接受采访称,网暴源于三起医疗纠纷。当地官方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医院相关负责人8月7日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此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系邵医生家属报案。

据@抖音黑板报8月8日通报,疑似三起医疗纠纷当事人及家属的15个账号,发布共计89条医疗纠纷相关视频、962条医疗纠纷相关评论,内容包括讲述个人就医经历、表达维权诉求、指责或攻击医院及医生。其中,76条视频、457条评论违反平台规则。通报介绍了处置情况。通报还显示,邵医生及其代理人共发起侵权举报48次,其中32次平台判定举报成功。

疑似三起医疗纠纷当事人及家属等在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和评论是否属于网暴,仍需等待官方调查。

网络暴力是否有被普遍认可的界定,一般来说网暴具有什么特征?发布网暴信息的当事人,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解答这些疑问,澎湃新闻采访了两位专业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颖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发布相关视频、评论当事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网络暴力的特征。不过,因涉及三起医疗纠纷,相关当事人具体要承担的责任,还需结合各自医疗纠纷的事实、各自所发布内容、行为等,进行具体分析。

夏颖说,结合《民法典》、《刑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暴力的普遍界定,网络暴力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内容具有违法性与攻击性。即发布的信息包含侮辱性语言(如辱骂、人格贬损、丑化等)、诽谤性内容(如捏造虚假事实、歪曲真相),或通过恶意剪辑、隐瞒关键信息等方式误导公众,超出公民合法维权、合理表达诉求的边界,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其次,传播具有网络性与扩散性。

再次,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发布的内容违法、不实,或明知行为超出合理边界,仍故意通过网络实施攻击,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直接或间接故意,而非基于客观事实的正当维权行为。

最后,造成现实损害后果。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精神遭受损害(如焦虑、抑郁等),或引发其他实质性不良影响(如工作生活受干扰、正常社会关系破坏等),且损害后果与网络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夏颖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的网络维权,如基于事实反映问题、寻求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内容客观真实、方式理性克制,以促成问题解决为目的;后者则以侵害他人权益为手段,脱离事实基础且违背法律底线。

夏颖指出,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相关当事人可能涉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以及刑事犯罪。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025条,若发布的内容构成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需承担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若内容含公然侮辱性语言或捏造虚假事实,且传播范围达法定标准(如同一内容被点击浏览 5000 次以上、转发500次以上),或引发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且经审查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构成此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此外,通过网络组织、煽动大规模攻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睿向澎湃新闻表示,相关当事人如果涉嫌诽谤罪、侮辱罪,这两个罪名属刑事自诉罪名,受害者家属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而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郭睿表示,根据指导意见,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还有一种提起公诉的情况,就是“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郭睿说,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如果涉嫌寻衅滋事罪,该罪名系公诉罪名。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人肉搜索”“开盒”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郭睿表示,普通人遭遇网络暴力,维权渠道确实比较有限,除了直接起诉网暴加害者和网络平台,也可以及时报警,等待警方的处理。此外,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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